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21年12月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以下涉案单位予以曝光。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 所属环节 | 处罚结果 |
1 | 山东汇膳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 餐饮 | 免予处罚 |
2 | 济南甲子黄记煌餐厅(有限合伙)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 餐饮 | 免予处罚 |
3 | 济南昊佳福商贸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 流通 | 免予处罚 |
4 | 市中区壹叁壹肆百货超市(经营者:邢天山) | 当事人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 流通 | 免予处罚 |
5 | 市中区敏敏茶行(经营者:曹敏) | 市中区敏敏茶行(经营者:曹敏)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00元)。 |
6 | 市中区原滋味餐饮店(经营者:张业军) | 市中区原滋味餐饮店(经营者:张业军)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餐饮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整(105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壹万零壹佰零伍元整(10105元)。 |
7 | 市中区启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经营者:孔雨) | 市中区启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经营者:孔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警告 |
8 | 济南汇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店给予处罚。 | 餐饮 | 免予处罚 |
9 | 市中区宇鑫果蔬店(经营者:田冬冬)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
10 | 市中区哥仨蔬菜店(经营者:彭同亮)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流通 | 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元);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陆拾元(5060.00元)。 |
11 | 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晶都顺河店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
12 | 市中区文利快餐店(经营者:文助章) |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餐饮 | 免予处罚 |
13 | 济南兴顺斋牛羊肉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流通 | 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叁元肆角(43.40元);处罚款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元),罚没合计陆万玖仟零肆拾叁元肆角(69043.40元)。 |
14 | 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舜耕店 | 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舜耕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流通 | 免予处罚 |
15 | 市中区众起餐厅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 餐饮环节 | 免予处罚 |
16 | 济南菩得银通商贸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含有兽药(甲硝唑)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含有兽药(甲硝唑)鸡蛋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 流通环节 | 免予处罚 |
17 | 市中区西岔孟鑫百货商店 | 市中区西岔孟鑫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 | 流通 |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元整(3.00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叁元整(5003.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18 | 市中区李倩百货商店 | 市中区李倩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
19 | 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八路店 | 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八路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
20 | 市中区悦来好棒骨餐厅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店给予处罚。 | 餐饮 | 免予处罚 |
21 | 市中区官润孟鑫百货商店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