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号)
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135梭子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135;产品名称:梭子蟹;生产日期:2021-09-0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老雄鸡排档;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梭子蟹。上述梭子蟹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从台州市椒江兄妹水产品经营部购进4.05千克梭子蟹,购进价格为86元/千克,共计348元,并以15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9月1日,抽检机构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梭子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千克,买样费为86元/千克。2021年9月26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由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梭子蟹检测报告NO.FC21090031号,报告显示抽检梭子蟹的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抽检所用外,当事人已将剩余梭子蟹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491.8元,获利共计143.8元。当事人现场出示了台州市椒江兄妹水产品经营部提供的进货单据及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1〕40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