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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被罚

2021-12-15 17:00: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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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据通告,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 1710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1-07-2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000000360200150,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该批次红糖馒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均为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已在生产环节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生产环节

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元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该批次红糖馒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均为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已在生产环节进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工作。

2.生产环节

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对“红糖馒头”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讨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和对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学习不足导致。针对上述原因,当事人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如下: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对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专题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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