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3日,浙江省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2021年8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鱼山直供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鱼山直供店销售的美芹(抽样单编号:NCP21330921303230499,购进日期:2021-08-24),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鱼山直供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330921303230501,购进日期:2021-08-24),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29日向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鱼山直供店送达了编号为SH21SN02614及SH21SN02612的监督抽检报告,并对当事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美芹和韭菜。
当事人销售腐霉利超标的韭菜和甲拌磷超标的美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其销售的初级农产品是由其总公司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配送,非其自行购入,且其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及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三农配送中心检测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可认定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不知道所配送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已履行相关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