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总局抽检十七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360200155的减盐盐渍海蜇核查处置情况,具体信息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31日向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301012100384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苍市监处字〔2021〕1461号”的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以罚款55000元,合计55500元。
(三)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