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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 杭州果乐缘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0元

2021-12-14 10:02: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总局抽检十七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4032186、GC21000000004032188的乌梅(李子制品)、无核大乌梅(李梅制品)核查处置情况,具体信息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果乐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李子制品)、无核大乌梅(李梅制品),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向杭州果乐缘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SWJG202101854、№: SWJG202101856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索证索票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罚告〔2021〕326号”的决定:1、索证索票不全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6元;3、并处50000元整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066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26日向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SWJG202101854、№: SWJG202101856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他决字〔2021〕6-1-6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四)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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