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8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第23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23号)
2021年9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龙洞镇金山角超市经营的生姜经抽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铁杆山药经抽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领取到湘乡市龙洞镇金山角超市经营的生姜及铁杆山药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湘 ZX(检)(2021)第〔0826002〕号及№: 湘 ZX(检)(2021)第〔1045049〕号后,立即确定我局东郊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生姜、铁杆山药是当事人从宁乡一批发部购进的,生姜购进了150斤,购进价格3.9元/斤,购进金额585元,销售价格5.98元/斤,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897元,利润312元;铁杆山药购进了75斤,购进价格2.6元/斤,购进金额195元,销售价格3.48元/斤,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261元,利润66元。上述两种农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158元,获利378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78元,罚款2622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