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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09 18:03: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8月13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王亚铜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3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镜湖农贸市场王亚铜水产摊位上的鳊鱼进行了抽样检验。后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NO:211092159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王亚铜于2021年8月13日从大昌批发市场批发购进了4千克散称的鳊鱼,其中检测抽样用去2.36千克(抽样采购价30元/千克),剩余鳊鱼至晚上收摊时已全部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单据,且其未能提供进货的详细来源及进货价格,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1年11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绍越市监告字〔2021〕425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王亚铜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承担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于2021年12月7日,本局向绍兴市越城区船上饭店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王亚铜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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