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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七)

2021-12-03 14:05: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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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七)。

据通告,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不合格食品8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食品标签、水分、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酸价(以脂肪计)(KOH)、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 平阳县丽兴超市销售的1批次水吉酸菜食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2. 平阳县丽兴超市销售的1批次碳烤鱿鱼丝水分项目不合格。

3. 平阳县春晖年糕厂生产的1批次年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4. 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流心芒果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5. 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流心榴莲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6. 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流心芒果酥(烘烤类糕点)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7. 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流心芒果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8. 杨春尧销售的1批次千张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七)

序号任务类型采样单编号被抽检单位名称抽检样品名称不合格项目批号检验报告编号
处置完毕时间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是否复检复检情况是否警告违法事实认定情况是否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及依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是否停产停业是否吊销许可证照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1县抽XC21330326304932549平阳县丽兴超市水吉酸菜食品标签2021/4/15FJ202108130/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属于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平市监处罚〔2021〕91682号/00202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水吉酸菜27包、碳烤鱿鱼丝1kg。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县抽XC21330326304932546平阳县丽兴超市 碳烤鱿鱼丝
水分2021/7/12FJ202108127/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属于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平市监处罚〔2021〕91682号/00202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水吉酸菜27包、碳烤鱿鱼丝1kg。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县抽XC21330326304931252平阳县春晖年糕厂年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2021/8/27WZA21010904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平市监处罚〔2021〕91710号/002021.12.1黄朝旭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年糕的用途为自行食用,且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年糕未进入流通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
当事人生产的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年糕属于受委托加工,该批次年糕原料由委托人黄朝旭提供,当事人通过感官判断无法得知黄朝旭提供的年糕原料中是否存在食品添加剂,且在加工过程中未添加其他加工助剂或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原料为其生产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年糕,本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委托加工的食品做好区分登记,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4县抽转移XC21370781912335866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流心芒果酥菌落总数2021/7/19QDF210054127082301198/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流心芒果酥、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平市监处字〔2021〕91674号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5万以上10万以下”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1、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余敢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年内部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70元,并罚款90000元,合计95670元,上缴财政。5670900002021.12.2//
5县抽转移XC21320282281834838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流心榴莲酥酸价(以脂肪计)(KOH)2021/7/132021112E2505314/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流心芒果酥、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平市监处字〔2021〕91674号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5万以上10万以下”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1、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余敢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年内部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70元,并罚款90000元,合计95670元,上缴财政。5670900002021.12.2//
6县抽转移XC21371329410753708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流心芒果酥(烘烤类糕
点)
菌落总数2021/8/2A2210213787101021C/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流心芒果酥、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平市监处字〔2021〕91674号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5万以上10万以下”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1、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余敢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年内部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70元,并罚款90000元,合计95670元,上缴财政。5670900002021.12.2//
7县抽转移XC21410329461641314温州万香食品有限公司流心芒果酥 菌落总数2021/7/17ZCJC-SP2110001407/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7099-2015要求的咸蛋黄酥、流心芒果酥、流心榴莲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平市监处字〔2021〕91674号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比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5万以上10万以下”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1、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余敢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年内部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70元,并罚款90000元,合计95670元,上缴财政。5670900002021.12.2//
8县抽XC21330326304932625杨春尧千张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2021/9/3FJ202109032////002021.11.29//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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