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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7期)

2021-12-03 09:38: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7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7期)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原店销售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原店在重庆市江北区红盛路28号附32号(自编号0001)销售的河粉(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3838;购进日期:2021年8月17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原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河粉”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8月17日销售的“河粉”数量共计8kg。该批“河粉”销售了8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11.6元/kg。该店于2021年8月17日对已销售的“河粉”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9月18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92.8元,违法所得92.8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原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原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的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当事人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江北区包粥香餐饮店使用的深三格方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包粥香餐饮店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洋河中路75号销售使用的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3634,抽样日期:2021年8月11日,生产日期:2021年7月11日),经抽样检验,总迁移量(4%乙酸)项目不符合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向江北区包粥香餐饮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7月11日购进的“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共购进:一箱/600个。该批“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销售了:一箱/600个,剩余0个,已全部售出。进价0.433元/个,售价0.5元/个。该店于2021年9月14日对已销售的“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0月15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40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包粥香餐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包粥香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近期未接到消费者对江北区包粥香餐饮店销售使用的“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有关投诉反映,且江北区包粥香餐饮店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得知所售“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不合格,立即停止“深三格方盒(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销售使用并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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