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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滨鑫缘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使用含有国家禁用药品和化合物的原料制作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

2021-11-25 15:33: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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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期)。本期通告涉及江北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共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海滨鑫缘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购买的食品原料大鳞鲃(淡水鱼),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33601,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检测,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1日向重庆海滨鑫缘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的大鳞鲃。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50元/kg的进价购进,共4.3kg,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报告。该批此大鳞鲃均用于公司内部试菜,未对外进行制作食品销售,故确定货值金额共计215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海滨鑫缘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使用含有国家禁用药品和化合物的原料制作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海滨鑫缘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买的大鳞鲃数量较小、货值金额较少,且未对外进行制售,危害后果轻微,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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