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据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徐州市新沂市鲜谊多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宿迁休息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鸡腿,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宿迁休息日食品有限公司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箱,共计114公斤,货值2400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立即启动召回工作,共召回1箱。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当地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1箱、没收非法所得19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市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新沂市鲜谊多百货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包,共计4.75公斤,货值250元,已销售49包,库存1包。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所售商品质量应严格把关,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卤鸡腿1包、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1751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