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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2021-10-28 13:3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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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大山水酒厂生产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第三方检测机构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30日在开州区万客来火锅店对待售的小白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0618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1日向开州区万客来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08月0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万客来火锅店于2021年08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经营的小白菜残留的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的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2)罚款2500。

4.经排查:该经营者造成提供本批次不合格餐具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2021年8月11日该经营者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1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再来惠饭店对该店待用的天然竹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在开州区再来惠饭店对该店待用的天然竹箸(一次性竹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0625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0日向开州区再来惠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08月0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再来惠饭店于2021年08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再来惠饭店提供的一次性筷子违反了以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提供的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数量较少,也未正式投入使用,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  

4.经排查:该经营者造成提供本批次不合格餐具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2021年8月11日该经营者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1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蒋氏餐馆销售的茄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开州区蒋氏餐馆销售的茄子(购进时间:2021年6月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0421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开州区蒋氏餐馆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蒋氏餐馆于2020年7月16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蒋氏餐馆采购、使用上述批次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所指的食品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涉案茄子的货值金额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餐馆只是经营过程中的使用者,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开具了票据,但没有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餐馆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无法追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2021年8月15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2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县凤凌阁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开县凤凌阁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椒(购进时间:2021年6月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041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开县凤凌阁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县凤凌阁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县凤凌阁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上述批次红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所指的食品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涉案蔬菜的货值金额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公司系经营过程中的使用者,购进该批次红小米椒时,开具了票据,但未索取产品检验报告,进货查验不完整,本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另该公司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无法追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2021年8月14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20日,本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重庆市开州区柴火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重庆市开州区柴火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青椒(购进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2日、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04247、NO:2021CJ04248的2份检验报告,该2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重庆市开州区柴火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柴火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柴火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上述批次茄子、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所指的食品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涉案蔬菜的货值金额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公司只是餐饮经营使用者,在购进该批次茄子、青椒时开了票据的,购买后未作任何处理,但没有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另该公司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无法追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2021年8月13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2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7月6日)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NCP21500154652307268),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08月03日出具编号为№: C21SC0502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 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8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韭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54.30元;(3)罚款3000元。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供应商种植土壤可能被污染过,土壤中可能含有重金属镉;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9月2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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