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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市长鑫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1-10-28 13:26: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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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沈阳市长鑫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1年8月5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安排,对沈阳市于洪区鑫千家惠超市销售的烧烤味青豆(其它炒货食品)(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4-20,生产企业:沈阳市长鑫食品厂)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CFU/g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M=100,实测值:120/55/30/59/15),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烧烤味青豆(其它炒货食品)系当事人生产。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于2021年4月8日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烧烤味青豆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辽宁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万-1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8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85010元。

企业进行原因排查,是食品没有及时包装造成的。企业以后加强管理和沟通确保食品达标,并且提交整改报告。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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