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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分装)的红茶抽检不合格 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被罚款69000元

2021-10-27 17:30: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6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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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检验报告编号为CF0104603-2021。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红茶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抽样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2688号;抽样地点:流通超市;样品名称:红茶;商标:图文商标;生产日期:2020-07-06;规格型号:70g/袋;保质期:12个月;单价:1.2元/瓶;标称生产者名称: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45号(腊山工业园内南北中心路南头路西的院落)北车间;抽样日期:2021年5月27日。不合格项目:灭多威、水胺硫磷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监处罚〔2021〕0528号。经查,当事人生产(分装)涉案批次红茶共计101袋,入库100袋,留样1袋。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100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销售总金额为1000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到产品。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0元。

当事人分装的生产日期为“2020-07-06”的红茶经检验灭多威、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查找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启动召回程序,中止了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按照裁量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并处69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69400元)。

(三)生产企业已经进行整改,不再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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