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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包芥菜等不合格食品

2021-10-25 17:15: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0.23)。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0.23)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72的包芥菜、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73的冬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百步镇其英干货摊经营的包芥菜、冬菜,经抽样检验,苯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百步镇其英干货摊作如下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4306830983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大桥新区雪良蔬菜摊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蔬菜经营者,从他处购进豇豆,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作出前知道所购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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