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片糖)

2021-10-25 09:57: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片糖)。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片糖)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伟田食糖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1450000620230995

样品名称

片糖

加工日期

2021-05-22

型号规格

9.8kg/

标称生产者名称

靖西市盛欣食品加工厂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伟田食糖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还原糖分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

鉴于1.当事人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户,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者;

3.本案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记录、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件等材料;

4.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至今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5.当事人已查验了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故当事人不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是违法产品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片糖)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党史学习教育中 ...

  • 第三届中国标准化改革与发展圆桌会议 ...

  • 全年粮食产量有望再创历史新高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打造浙 ...

  • 浙江省平湖市结合平湖服装城“五化”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