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片糖)。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片糖)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伟田食糖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1450000620230995 | 样品名称 | 片糖 |
加工日期 | 2021-05-22 | 型号规格 | 9.8kg/箱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靖西市盛欣食品加工厂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伟田食糖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还原糖分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
鉴于1.当事人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户,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者;
3.本案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记录、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件等材料;
4.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至今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5.当事人已查验了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故当事人不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是违法产品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片糖)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