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6日,山东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国家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12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国家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12号)
在2021年国家级(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泰安市高新区叶波大润发叶锋生鲜超市经营的精后腿肉(猪肉),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003131766;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花生酱,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003131178;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润都生活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003130726。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市高新区叶波大润发叶锋生鲜超市经营的精后腿肉(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19日在国家级(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泰安市高新区叶波大润发叶锋生鲜超市经营的精后腿肉(猪肉)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磺胺类(总量)、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磺胺类(总量)标准指标≤100μg/㎏,实测值925μg/㎏;多西环素标准指标≤100μg/㎏,实测值240μ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购进精后腿肉(猪肉)17.5千克,进价29元/千克,售价37.6元/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精后腿肉(猪肉)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58元,违法所得150.5元。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磺胺类(总量)、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精后腿肉(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市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5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50.5元。(鲁泰市监罚字〔2021〕14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高新区叶波大润发叶锋生鲜超市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泰安市东平县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13日在国家级(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花生酱(商标:王志明, 生产日期:2021-01-01,规格:400g/瓶,标称生产企业:齐河县九州红香油加工厂)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T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62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标称为齐河县九州红香油加工厂生产的花生酱数量24瓶,进价10元/瓶,售价12.5元/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4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60元。案件查办期间,齐河县九州红香油加工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0.44g/100g,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维持初检结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06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鲁泰市监罚字〔2021〕150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润都生活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7日在国家级(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12-05,规格:2L/桶,标称生产企业: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质量等级:三级)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标准指标≥0.70g/100ml,实测值0.53g/100 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全氮(以氮计)项目实测值0.54g/100 ml(生产日期:2020-12-05)、 0.58g/100 ml(生产日期:2021-01-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两次共购进210桶,进价8.33元/桶,售价9.5元/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169桶,未销售41桶被依法扣押。货值金额1995元,违法所得197.73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现存的黄豆酱油41桶;2.没收违法所得197.73元;
3.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97.73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鲁泰市监罚字〔2021〕145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润都生活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