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对玉环锡银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牛蛙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CJ-R210781;食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5月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锡银水产品经营部;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该批次牛蛙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剩余产品。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从温岭水产批发市场某摊位上购买了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牛蛙6斤,购买价格为21元/斤。当事人购入牛蛙后,在其摊位上的销售价格为35元/斤,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3.67斤的牛蛙被抽检机构购买作为样品,剩余的2.33斤牛蛙被顾客购买。共计货值210元,违法所得210元。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牛蛙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涉案物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系同一违法主体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法条的情形,故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35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购入该批次牛蛙后直接放置于摊位上销售,除了提供宰杀服务未进行过其他任何加工。目前当事人停止牛蛙的销售,并按照我局的要求,在购入农产品的时候做好索证索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