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1年第23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期有1批次包装饮用山泉水抽检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
潍坊市昌乐县火山泉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山泉水,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昌乐县火山泉山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 |||||||||||||
(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 | |||||||||||||
序号 | 食品名称 | 标称生产(养殖)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养殖)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备注 |
1 | 包装饮用山泉水 | 昌乐县火山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大山村128号 | 昌乐县火山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大山村128号 | 18.9L/桶 | 火山群 | 2020/11/2 | 亚硝酸盐(以NO₂⁻计) | 初检结果:0.0277mg/L;复检结果:0.037mg/L | ≤0.005mg/L | 初检机构: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复检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复检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