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宿迁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舆情关注的问题,开展针对性集中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对外发布。
1.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3年12月18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沭阳县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9月14日起,在部分气瓶的充装活动中存在无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记录、有充装前检查无充装后复检记录等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沭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被处罚后进行了问题整改,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落实特种设备充装单位主体责任。
2.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迁市某厨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灶具案
2024年3月21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中餐燃气炒菜灶)”经检验不合格。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从网上购进上述燃气灶具,货值金额共计7400元,获利9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74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销售台账,确保所销售产品合格。
3.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洪县某五金门市销售无自动熄火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泗洪县某五金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自动熄火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燃气灶具中有2台猛火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泗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2台无自动熄火装置的猛火灶、罚款18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无自动熄火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
4.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豫区某卫浴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及配件案
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宿豫区某卫浴用具店经营的灶具及配件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灶具、软管等产品,货值金额2038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宿豫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41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