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红方炒货厂涉嫌生产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 市监 兴行处字 〔2024〕5 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红方炒货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B1BY48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原味瓜子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涉案原味瓜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一年。”之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8元。3.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