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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9号

2024-04-17 17:43:25 宁波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9号

当事人:湖南东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89545042B

法定代表人:宋亚辉

地址:邵东市周官桥工业园区

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报关单号为310420240549921845,申报商品编码为9613200000,申报价格为100800美元。经海关查验,该批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有效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价值人民币71533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人工检查记录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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