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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公布2023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4-03-25 09:21:21 韶关市场监管

2023年以来,韶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医疗、药品、房地产、金融理财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规范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震慑广告违法行为

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

现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案例一

▶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楼盘,先后四次将自行编辑制作的内容包含“享受快速增加的人口红利,投资价值前景可观”“稳定性高、增值性强、抢占金铺,把握财富风口”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交由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某中医诊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悬挂的“**中医馆特色疗法”系列宣传牌中含有“脐疗”“针刺疗法”“药烫疗法”“推拿”“活血祛瘀、温经通络”“虚寒性的疼痛”“胃痛、腹痛、腹泻”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内容,并含有“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医大师’邓**教授”的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某厨卫店发布禁止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粘贴和摆放的宣传海报上,均印有“**卫浴 中国第一 世界第三 ”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禁止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

▶某口腔诊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了《临床案例/齿槽骨保存术,如何完美缔造治疗条件》的文章,该文章宣传“富瑞密骨粉和癒立安胶原蛋基质搭配用于齿槽脊保存术的功效,并展示了治疗效果对比照片和X光片追踪照片”,却无法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文章数据、照片来源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公众号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80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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