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0元

2024-02-28 16:20:00 信用中国网站

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罚﹝2024﹞8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6
处罚内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案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在其网店上架了一款某品牌“蛋白质粉”的普通食品,销售页面的主图上用蓝色显著字体表述广告宣传内容为“全家可享有增强免疫力”,后于2023年11月6日删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中的关于“增强免疫力”的功效用语。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上架了一款某品牌“磷脂多维蛋白粉”普通食品,销售页面的右侧主图中广告宣传内容为“选择磷脂多维蛋白粉的五大理由:唤醒高效记忆、学习不累眼、呵护心肝脑、远离心血管疾病....”,后于2023年11月7日下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宣称保健功效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裁量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60029551859
数据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以高标准质量强省建设 助推海南自贸 ...

  • 创新为引擎 进取无止境——记“国家 ...

  • 北京通州:邀请市民随机“点单”

  • 江西于都:快检护航元宵节食品安全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景区食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