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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处罚一起格式合同违法案

2024-02-27 14:54:33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黄志毅 记者 谢 旺)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处罚一起格式合同违法案,对该区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前期,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套(每套2份)已签订的《FC会籍合约》《私人计划训练协议》,以及若干套(每套2份)未签订的《FC会籍合约》《私人计划训练协议》。经执法人员核查,在《私人计划训练协议》中均存在“如在私教时间内因会员个人原因致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完毕,视为会员自动放弃本协议中的自身权利,未使用完毕的课时费将不予退费,会员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的表述。

执法人员发现,该内容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但经营者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目前相关经营者已经将按要求合同整改完毕。

渝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在健身、美容美发、房屋租赁销售等领域,时常出现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候,有意或者无意将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隐藏,由于字体小、内容多,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很难看完顾全,消费者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有损自身权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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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属于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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