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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2-23 16:45:32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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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

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当事人贵州北伟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依法作出黔市监撤登〔2024〕1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以来,均未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2023年9月1日至9月19日期间,我局多次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勇电话联系无果,同时指派属地管辖的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也未发现该公司标识标牌及实际经营的场所。另从申请人李帅提交的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实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材料中“李帅”签名字迹均不是李帅本人所书写。2023年12月26日,我局将当事人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五十七条“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李帅在贵州北伟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事项。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黔市监撤登〔2024〕1号

当事人:贵州北伟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633942;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2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勇;成立时间:2011年12月12日;住所: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青杠园村沙坪组1幢1-3层。

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李帅向我局反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请求撤销自己在贵州北伟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事项。我局受理后,依法依规对申请人反映的事实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以来,均未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2023年9月1日至9月19日期间,我局多次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勇电话联系无果,同时指派属地管辖的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也未发现该公司标识标牌及实际经营的场所。另从申请人李帅提交的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实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材料中“李帅”签名字迹均不是李帅本人所书写。2023年12月26日,我局将当事人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李帅在贵州北伟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备案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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