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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陇南市5家企业被处罚!

2024-02-22 21:18:46 陇南市场监管

陇南市市场监管消费维权

典型案例

一、陇南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转供电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3年12月29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转供电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作出罚款1844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陇南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经调查,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小区住户收取电费时,存在标价之外加价、转供电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调整价格、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罚款18443元的行政处罚。

二、陇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3年11月17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陇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充装气瓶存在安全隐患的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对未注册登记的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没有如实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武都区某优品百货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2023年9月14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都区某优品百货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备案化妆品221支、没收违法所得87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武都区某优品百货店经营的口红、睫毛膏不能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及票据。经核查,该店经营的上述产品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备案口红179支、睫毛膏42支,没收违法所得87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武都区某酒业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2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都区某酒业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2瓶、罚款3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武都区某酒业行销售的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白酒(12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以及获得“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使用的证明资料。经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辨认,武都区某酒业行销售的上述12瓶“贵州茅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2瓶,罚款32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都区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电池案

2023年11月22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都区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电池1491粒、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款46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举报武都区某百货批发部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的“南孚”电池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购货票据及相关证明资料。经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鉴定,武都区某百货批发部销售的该批“南孚”电池为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电池1491粒、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款468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上述案件的查处,不仅有力打击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行的社会效应,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谨慎选择,保留购买凭证,如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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