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3〕368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宣市监处罚〔2023〕368号 | 宣城市德银商贸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宣城市德银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800MA2THW525C | 李德银 | 当事人在销售乐源小青柠饮料时明码标价不真实准确 | 当事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罚款500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