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知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5009号)

2024-01-26 16:31:30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关于知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5009号)

当事人:知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6幢163室

法定代表人:汪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8173390H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硅料21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04619019,申报价值CIF1365美元,报关单编号:220220221000134302。

经查,申报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共计210千克,与申报不符。

案发后,你单位于2023年2月21日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编号:222520230000009027。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构建助餐服务体系 守护“舌尖上的幸 ...

  • 2023年汽车召回规模上升:日系排 ...

  • 国风时尚化激发消费新活力

  • 唯品会全链路严控商品质量

  • 护航节日市场 市场监管在行动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