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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利众润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颢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127号)

2024-01-26 16:29:20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关于苏州利众润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颢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127号)

当事人:苏州利众润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馆C幢21楼

法定代表人: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MA1XCXN94P

当事人:上海颢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启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08593001

当事人苏州利众润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代理上海颢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玻璃纤维纱2144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7019120090,申报总价格人民币FOB32160元,报关单编号:220220221000165902。

经查,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申报进口的货物实际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与申报不符。

案发后,违法货物已于2023年3月30日向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编号:22252023000001352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苏州利众润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科处上海颢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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