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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一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165号)

2024-01-26 10:22:36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关于上海一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165号)

当事人:上海一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普陀路375号10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126072M

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立式钢琴(旧)18台,净重3855.53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9201100000,申报价格CIF36300美元,报关单编号:220220231000073815。

经查,报关单项下第2、5项钢琴琴键存在异常。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琴键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236.8克,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28日向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编号:22252023000004565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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