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企业无证生产货值近2万,罚款4万元!
什么无证生产?
生产的还是油桶?
2023年11月2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匿名举报线索,对永康市百**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油桶的生产,检查发现仓库内有油桶成品,其中外箱标注有“特制高嘴油桶,YD-10”的油桶40箱(10只/箱);标注有“特制高嘴油桶,YD-20”的油桶32箱(6只/箱);标注有特制高嘴油桶,YD-30”的油桶50箱(4只/箱)。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应产品的工业生产许可证。
无证生产并销售油桶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开始生产油桶,之前在方岩生产时办有工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由于火灾和拆迁,当事人2016年停止生产油桶。当事人2023年9月搬到芝英后,在未重新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内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油桶。
至2023年11月28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并销售出去的油桶为:
上述违法生产和销售的油桶货值金额总计为19228元,违法所得为769.2元。
案件性质
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全部列入危化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油桶用于装柴油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容器,按照规定需要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油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目录产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
二、没收违法生产但还未销售出去的油桶;
三、没收违法所得769.2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40000元人民币。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40769.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
康康提醒广大生产商家
必须合法生产
持证合格生产
如有发现违法生产行为
必将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