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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12-26 14:40:23 达州市场监管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开展万达开地区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现发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此为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鉴别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成都某航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推销的某航旅会员卡,主要服务是提供自营机场贵宾厅和合作机场贵宾厅的休息室休息服务,但其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重点介绍其赠送的机票代金券可以抵扣机票款,在对抵扣额度宣传“每次优惠额度为机票价格的2%-20%”和“根据航线航班单次抵扣30元—200元不等”的情况下,调低了最低抵扣,致使持卡会员在使用其提供的预订机票服务时,抵扣金额低于其宣传的下限30元/次。销售人员通过统一着工装、不主动告知身份,选择性介绍商品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觉得其是机场工作人员,并对该航旅会员卡的服务范围、抵扣方式等产生误解。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虚假的社保材料骗取中标案

2023年7月,宣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向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投标中社保信息弄虚作假的线索移送函》。经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获得中标资格,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何某某和技术负责人付某某二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存在造假行为,并取得了中标通知书。当事人投标文件提供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虚假的劳动关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7242元,并对项目负责人何某某罚款1862元的行政处罚。

三、达州市通川区某副食店不正当竞争案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投诉,达州市通川区某副食店经营标识有“完达山乳业中老年高钙”字样混淆食品。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进购的乳制品时,均会给每件乳制品套上标有:“完达山乳业 精心配比均衡营养 植物蛋白饮品”“完达山(上海)乳液有限公司”,并配红色拉罐图片带字样“坚果核桃+牛奶精心配比均衡营养植物蛋白饮品”的外包装袋,但包装袋内销售的乳制品并非完达山品牌的产品。通过调查得知该副食店在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有“完达山”品牌字样的乳制品包装袋,授权给广安京辉食品有限公司的是完达山(上海)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香港登记注册,当事人无法提供完达山(上海)乳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经核实,投诉人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已将“完达山”登记为注册商标,旗下拥有“完达山”等多个品牌,是“完达山”等商标的权利人。当事人销售的乳制品供货商完达山(上海)乳业有限公司将北大荒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完达山”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其销售的乳制品包装袋上明显标注“完达山”字样,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容易与投诉人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30件未销售的包装袋,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宣汉县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限制消费者权利、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自成立起至2023年1月,在售卖产品外观上贴有“老区促进会健康饮水服务中心”的写真纸,经核实该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老区促进会”字样用于所售卖的产品上。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社会组织名称,误导消费者认为与他人社会组织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另,当事人自2021年起至2023年1月自制《服务保障卡》,并随着销售产品一起发放给消费者,该《服务保障卡》的“用户须知”中第九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大竹县陈某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案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县公安局转来公安部下发线索通报,载明大竹县的陈某某在淘 宝、拼 多 多等平台多次进行刷单,并在其中充当“水军团队长”。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除利用个人在六六网、诚信网、聚宝柜、玖零后、优单客、幽幽谷、星冰乐等网站的16个账号,在淘 宝、拼 多 多平台多次进行刷单外,还充当“水军团队长”,组织下级试客30余人,利用在六六网、好奇猫、淘淘乐、聚宝盆、幽幽谷、星冰乐、精英、旺买家、星禾电商、老院子(大掌柜)等网站的382个账号,在淘 宝、拼 多 多电商平台上帮助商家刷单控评,充当“网络水军”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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