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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2023-12-25 13:10:1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2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违法开展专利代理等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兰山区腾辉板材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案

2023年6月12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市兰山区腾辉板材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腾辉板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的1台无铭牌有机热载体锅炉未经检验。经查证,该厂于2023年3月24日安装并投入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1000升,工作压力:0.125MPa,工作介质:导热油(有机热载体)。该有机热载体锅炉投入使用后一直未申请检验。该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博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炉具案

2023年3月17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博兴县博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炉具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根据线索,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博兴县博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2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业燃气燃烧器具》、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商用燃气灶具必须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强制性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高新区致樽酒店用品批发中心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18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日照高新区致樽酒店用品批发中心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430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32台家用燃气灶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部分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抽样检验,涉案家用燃气灶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涉案家用燃气灶货值金额共计4305元,因均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秀鑫晟电器有限公司销售无警示标志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29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秀鑫晟电器有限公司销售无警示标志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3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门店内存放有1台家用燃气灶,上面张贴了能效标识,但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采购上述燃气灶具共60台,违法货值金额3.36万元。目前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开发区颜玲炉具店销售不合格天然气液化气家庭专用金属软管和燃气报警器案

2023年8月28日,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潍城区开发区颜玲炉具店销售不合格天然气液化气家庭专用金属软管和燃气报警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2265元的行政处罚。

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天然气液化气家庭专用金属软管和燃气报警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金属软管拉断试验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燃气报警器标志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两种产品货值金额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产品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佃峰日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0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店佃峰日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1809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店区佃峰日用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85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为外部可手动调节式,上述产品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云宸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3年9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云宸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根据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包含专利代理业务内容的外包合作协议10份。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与10余个自然人签订了外包合作服务协议,接受委托代理申请专利11件,并将专利申请业务委托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办,获取违法所得3.0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3年7月18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6.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根据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商标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1月1日以来,先后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101件,且代理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多个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类似,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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