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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2023-12-19 10:54:00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四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不断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平市铁东区某米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1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东二分局对辖区内某大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某米饭店存在未张贴适量点餐提示、未主动提示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双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双辽市某早餐店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4月11日,双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早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在明显位置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平市铁西区某拉面店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4月12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西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铁西区某拉面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在明显位置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平市铁东区某米线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2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东四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某米线店存在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通县某宴会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9日,伊通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宴会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大堂、包间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店的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梨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梨树县某小吃部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6月27日,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梨树镇某小吃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平市铁东区某涮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12月14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东一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平市铁东区某涮锅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平市铁西区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12月14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西一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平市铁西区某麻辣烫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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