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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12-15 15:28:22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一:镜湖区某服装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分两次自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月旨达人”牌果蔬压片糖果(橘子口味)共350盒。当事人为促销,通过朋友圈发布了多条动态,动态中含有“史上减肥最快最有效”等内容,宣传上述糖果具有减肥功效。

处理结果:当事人宣传所售的预包装食品为“史上减肥最快最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徽某水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其办公室内的墙壁上悬挂五块牌匾,第一块牌匾内容:荣获2021年度诚信单位,落款:市养殖协会;第二块牌匾内容:被评为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落款:质协信用评价中心;第三块牌匾内容:优秀推广示范基地,诚信重信用供应商,落款:市农业委员会;第四块牌匾内容:中国渔业协会种苗分会会员单位;第五块牌匾内容:2022年种苗销售先进单位。上述五块牌匾是由当事人的员工在浙江省龙港市购买的假冒牌匾,均没有授权或批准性文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没有授权或批准性文件的情况下悬挂牌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芜湖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23年2月通过中间代理(微信号:BaiYu930410),利用网上租的软件以及微信号进行投票的方式,帮助沁阳市某造纸装备有限公司在“焦作沁阳科技型创新示范单位”的评选中刷票1万张,帮助该公司以137977票获得第一名,并从中获利6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通过刷票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获得荣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四:镜湖区某麻辣香锅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小餐饮。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陆续印制了1000 份微信红包返现卡片发放给顾客,上面标注:“某麻辣香锅返3元微信红包”并标注“文字加图片+5星好评+扫码加我截图”,并发布有微信二维码,此返现卡用于诱导顾客对其购买食用的菜肴做出好评,至案发日止,共发放800份,已返还300笔,每笔3元,共计返还现金9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通过微信红包返现获取好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五: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蛋糕店商业混淆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未经“鲍师傅”商标权利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门头及店内包装袋、结账单等处标示“鲍师傅”商标。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始对其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糕点等商品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在同属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标识的行为具有攀附鲍才胜公司商标良好商誉的意图,且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处理结果: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商业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六:芜湖县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其经营场所摆放有供客户体验的喜来健牌低频超声理疗仪。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约有10名顾客正在体验喜来健牌低频超声理疗仪,工作人员通过引导提问的方式宣传该产品治疗“肾炎三个+”等疗效,上述疗效内容并不在医疗器械所核定的范围内。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引导式提问对顾客正在体验的医疗器械进行疗效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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