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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2023-12-12 14:16:54 宁德市场监管

案例一:福清市伟凡商贸有限公司网上实施混淆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来,当事人未经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或同意,擅自使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宁德时代”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在其京 东商城“伟凡汽车用品专营店”进行产品推介、网页展示、广告宣传、接收订单等商业活动,并销售锂电池,混淆商品真实来源,引人误认为是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标注宁德时代电动车锂电池相关字样的有效订单共4单,销售金额13874.8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1条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案例二:霞浦县茂隆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开始,当事人为销售其开发的霞浦城乡融合产业发展示范园一期项目商铺推出有奖销售促销活动,共设置四个奖项,分别为超级锦鲤奖1名:宝 马5系(长期使用权),一等奖2名:五菱宏光Mini(长期使用权),二等奖10名:iPhone14(128G),三等奖20名:电冰箱,并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中奖者。其中,超级锦鲤奖的奖品宝 马牌525i汽车,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以36.8万元价格购买,至案发时,该抽奖活动尚未开始。当事人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商铺活动中,以价值36.8万元宝 马5系车的长期使用权作为最高奖,并以带有偶然性的摇号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该有奖销售方式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有奖销售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违法行为。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寿宁县鳌阳镇郭林芳装修材料店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以来,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店招上标注“CCTV 央视广告合作伙伴 央视媒体支持品牌”,店内牌匾使用“CCTV7 军事 农业 品丰地板【品丰木业】荣耀登陆中央电视台”等字样,引人误认为“CCTV”电视台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1量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四:宁德市嘉讯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消费“好评返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1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兴业路1号1幢3层的宁德市嘉讯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运营电脑与消费者的交易聊天记录中发现其要求消费者“好评返现”的行为。当事人在天猫商城设立的“公牛嘉讯专卖店”店铺于2023年5月底开始经营,该网店店铺上架了17个链接销售“公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产品,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成交83单,其中要求消费者“好评”并予以返还现金的订单有8单,涉及返现金额307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屏南县罗纱洋种养专业合作社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屏南县罗纱洋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抖音平台开设抖音店铺“罗纱洋干货专营店”,从事互联网销售标题内容为“子归山六珍汤包六种菌菇汤包煲汤营养脆嫩排行榜销量第一名包邮60克s”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子归山六珍汤包六种菌菇汤包煲汤营养脆嫩排行榜销量第一名包邮60克s”这款产品为“第一名”的证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720元。

案例六:周宁县集多乐杂货铺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以“桃子同学”的账号销售“蕾佩尔止汗去狐臭根体香滚球露”产品,该产品的宣传材料是由当事人从网络上其他店铺复制粘贴,自行编辑上传的;对于该款产品宣传的“去狐臭”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另当事人为增加线上交易量,真实交易2件,通过刷单增至32件,至案发日,当事人共计刷单30笔,虚假交易合计87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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