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某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3年4月7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谢某某销售伪劣化肥案移交宁明县公安局,宁明县公安局认定谢某某有犯罪事实并予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举报线索,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到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板祝屯232号检查,发现谢某某经营化肥场所内存放有4种化肥,合计37.875吨;谢某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也未能提供化肥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和财务台账,涉嫌非法经营。经查,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情况下,租赁位于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板祝屯232号的民房和仓库用于销售化肥;其销售的化肥中有3种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涉嫌犯罪,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宁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案例2: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顶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腻子粉、瓷砖胶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5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广西顶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腻子粉、瓷砖胶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交宁明县公安局,宁明县公安局认定当事人有犯罪事实并予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6月19日,根据举报线索,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顶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不合格的腻子粉、瓷砖胶等产品。经查,广西顶耐建材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购进国内知名厂家的外包装袋,以相同或近似配方配比,长年大量生产仿冒其他公司标识的质量不合格的腻子粉、瓷砖胶,以低于被仿冒厂家的价格销售到宁明县、凭祥市等周边地区。广西顶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同时涉嫌犯罪,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宁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案例3: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州红蜻蜓专卖店销售侵犯“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3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龙州红蜻蜓专卖店销售侵犯“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交龙州县公安局,龙州县公安局认定当事人有犯罪事实并予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8日下午,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龙州红蜻蜓专卖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及经营场所内的货物存放区货架上摆放有大量“红蜻蜓”标识的鞋子,其中820双只鞋子及170只单只鞋子涉嫌假冒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上述涉案“红蜻蜓”鞋子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从2022年底开始,通过上门推销的推销员以物流快递形式购进涉案产品并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单据、销售台账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龙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龙州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案例4: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隆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23年5月29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11.94元;罚款45000元。
2022年10月08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崇左市隆明加油站92#车用汽油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同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4日,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广西崇左油库购进92#车用乙醇汽油(E10)10T(吨),进货价格为9200元/吨,当事人提供有进货票据。涉案成品油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1038.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等县桂天酒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6月21日,天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等县桂天酒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2023年5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天等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天等县桂天酒坊生产“配制酒”过程中添加“金樱子”。经查,当事人生产“配制酒”过程中添加的“金樱子”属于中药材。当事人生产“配制酒”过程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天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凭祥市青山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7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凭祥市青山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啤酒41瓶,罚款8000元。
根据群众举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9日依法对凭祥市青山综合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的冰柜里摆放有17瓶“燕京精品鲜啤”啤酒(净含量:500ml,原麦汁浓度:8°P;酒精度:≥2.8%VOL;产品标准:GB/T4927;保质期:365天(5℃-25℃避光保存),生产日期:20211207)及库存2件(共24瓶)的“燕京精品鲜啤”啤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新县硕龙姐弟土菜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案
2023年8月16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新县硕龙姐弟土菜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尚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3瓶,并处罚款人民币864元。
2023年6月6日,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新县硕龙姐弟土菜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土菜馆有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23瓶在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证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文件。经查,上述23瓶牛栏山牌陈酿白酒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老甘肉类销售铺经营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案
2023年6月19日,崇左市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扶绥县老甘肉类销售铺经营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007万元,罚款0.15万元。
2023年4月14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扶绥县柳桥镇农贸市场甘冠丰猪肉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甘某某存在经营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的行为,当场责令其改正。2022年4月26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摊位上摆放的猪肉胴体上未印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未能提供摊位上经营的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2023年6月19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023年9月14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会同住建、交通、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位于扶绥县山圩镇山圩农场岜美分场88号的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台前停放有一辆货车,车上装有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瓶11只,待充液化石油气瓶15只,充装台上摆放有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瓶9只,待充装液化石油气瓶61只,共96只,均无溯源码标识、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上述96只气瓶的相关登记材料。经查,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充装无溯源码标识、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同时未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