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金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406号
当事人:金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程曼晶
海关代码:31199609K4
当事人委托上海忠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旧三角钢琴等37项货物。其中第1项为旧三角钢琴1台,申报价格C&F14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20120009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31000093403。
经查,第1项货物的琴键实际为现生象象牙制,象牙重量103.6克,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30000024083。
202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制发了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