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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3-11-30 22:05:34 滨州市场监管

2023年,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和省局有关部署,聚焦医疗、药品、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不断净化我市广告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部分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邹平市开发区XX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8日在微信视频号发布广告语:“XX养宫堂对于不孕不育,宫寒痛经,手脚冰凉,气血不足,宫颈糜烂,息肉,等一系列妇科问题不打针,不手术,轻松解决私密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3年4月12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信XX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2月8日,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2月2日发布的3则广告均没有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广告的时候,因工作人员疏忽造成该失误。该广告的目的是销售某小区的5#、17#楼。自2月2日以来,5#、17#楼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沾化区XX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开始,在淘 宝平台网店宣传溯妍时光赋活润肤三件套时,使用“美白”“去皱”“抗皱”,溯妍时光赋活润肤三件套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功效宣称的相关证明及出处,当事人提供了该款化妆品标签,该标签中产品名称为溯妍时光赋活精华液的化妆品功效里有“保湿抗皱”字样,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美白”的相关证明及出处。因当事人得知“美白”涉嫌虚假宣传后于2023年3月27日删除了“美白”宣传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3年5月23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10月17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滨州市广告监测平台下发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中显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9月22日所发布房地产宣传广告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经核查,无棣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5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山东XX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 多 多店铺“XX食品”经营的“鸡星人鸡胸肉干”的商品宣传“减脂”“低碳水”等字样的广告页面,当事人无法提供“鸡星人鸡胸肉干”的商品宣传“减脂”“低碳水”等字样的证明或者检验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XX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从家到学校向北而行仅需4分钟车程,即可直达学校;作为未来的价值洼地,繁华的商业配套、优秀的教育资源,为土地属性附加众多加分点,其价值潜力可见一斑。已购业主无需远行,在家坐享无限升值空间”。“8分钟车程抵达博兴县体育中心;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仅需约3分钟车程即达博兴县政府”“8分钟车程抵达博兴县体育中心 ”“8分钟抵达博兴县体育中心”的广告用语,且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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