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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之十七食品安全篇

2023-11-28 17:40:30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9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徽州区潜口镇某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商行经营场所内货柜发现7瓶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 果粒奶优”。该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2】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7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批发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0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某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货架上摆放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2箱(共38盒)玉米锅巴,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1日”,生产厂家为“黄山区某食品批发部”。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批发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38盒玉米锅巴,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3月2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辖区某菜馆餐具抽检不合格检测报告,不合格项为检出大肠菌群。2023年3月15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菜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6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菜馆餐饮用具玻璃杯、茶杯、成套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结果仍然不合格。该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菜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案

2023年7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其在拼 多 多平台店铺购买的零卡糖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属于方便食品生产类别,举报黄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查,该公司生产的零卡糖,按照方便食品的定义和加工工艺,超出了食品许可目录的范围。该公司生产的食品不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44元,没收零卡糖17袋,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6日,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黟县某水果店经营的沃柑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水果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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