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建】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案

2023-11-22 17:24: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22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明药稽处罚〔2023〕11号

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案

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913508253154700151

罗财

当事人自2021年6月17日以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京 东商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在京 东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回元欣.doc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常州质量码”已累计服务企业1.9 ...

  • 展现环保性能 元PLUS荣获欧洲环 ...

  • 新疆聚焦“八大产业集群”建设精准发 ...

  • 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火锅食 ...

  • 广州车展 | 奥迪Q6e-tron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