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6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3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蚌埠市琳隆文体办公用品商行、蚌埠市蚌山区澳莱欧家用电器经营部、蚌埠市蚌山区淮河社区中心阳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3〕415号 | 蚌埠市琳隆文体办公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158练习簿”案 | 蚌埠市琳隆文体办公用品商行 | 91340311328115899E | 陈昌梓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158练习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以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
2 | 蚌市监处罚〔2023〕421号 | 蚌埠市蚌山区澳莱欧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冒用CCC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 蚌埠市蚌山区澳莱欧家用电器经营部 | 92340303MA2R9ABR2C | 刘强 |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冒用CCC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
3 | 蚌市监处罚〔2023〕464号 | 蚌埠市蚌山区淮河社区中心阳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非法渠道采购药品、非法渠道采购医疗器械案 | 蚌埠市蚌山区淮河社区中心阳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 52340300065229797G | 余隆树 | 当事人非法渠道采购药品、非法渠道采购医疗器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