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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十大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2023-11-11 21:46:02 河南市场监管

2023年,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大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力度,联合多部门部署开展2023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持续推动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各部门共督促互联网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891条,责令整改网站163个次,查处网络违法违规案件415件。其中,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219件。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在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平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安阳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8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直属(网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某某现货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和《会员管理服务条款》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点评

实行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协议及规则信息,使交易相关方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该平台的规则及服务内容和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容易导致交易秩序混乱,交易纠纷频发。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平台是信息公开的主体,是信息公开的关键。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引导、示范、督促检查、媒体曝光等方式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同时,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一方面,通过组织专门培训,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消除其思想顾虑,增强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选择在信息公开及时、规范的平台网站、App和小程序消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多方有序互动、共生共赢。

案例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孟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3月份,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孟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加入的食品经营者未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执法人员立即对孟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电脑数据中发现有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商家资质中未显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即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曾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该公司在商户进网销售时查验相关资质证件,并在平台展示。该公司为了业绩,放松了对入网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查,致使有的经营者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在平台销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二、案例点评

审查入驻商家相关资质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把好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平台法定义务中最基本的一项。尤其对餐饮外卖平台而言,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等重大民生问题。该起案件的查处有力促进了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营造稳定透明的网络市场环境。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网上订餐由于其独特的便捷性和直接性,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网上订餐通常是通过在第三方平台上的操作而向商家订取的,消费者的信息都是从第三方平台上获取的,这就要求外卖平台对商家严禁严管,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搭建起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案例三:网络促销虚假折价——许昌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4月19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许昌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抖音App销售电影票时涉嫌存在虚假折价行为。经初步核查,于2023年5月4日立案调查。在该案调查中,许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助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在抖音App上提供电影套餐,套餐1:【许昌】进口片双人电影票送可乐两杯(不补差)包括电影票2份140元、16oz可乐2份20元;划线价:160元(4月19日更改为划线价:140元)。套餐2:【许昌】双人电影票送两杯可乐(无需补差)包括电影票2份200元、16oz可乐2份20元;划线价220元(4月19日更改为划线价:160元)。套餐3:【许昌】单人电影票(无需补差)包括电影票1份100元;划线价100元(4月19日更改为划线价:70元)。此三款观影套餐自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均未按照划线价实际成交,并且16oz可乐为赠送商品,价格却计算在划线价内,当事人属于通过虚假折价销售商品,实施价格欺诈。当事人该行为无违法所得。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万元。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采用虚构划线价的方式来达到获得交易机会,虚假折价,侵害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近年来,商家在促销期间,特别是“节日”“双十一”期间,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更具有迷惑性,难以辨别。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价格欺诈行为,精准重拳出击,用严格的执法坚决遏制市场监管领域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振百姓消费信心。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经营者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不得虚构划线价、虚构原价。消费者网上购物时要理性消费,切勿因虚假的超低折扣冲动下单。

案例四:利用抖音短视频违规有奖销售——安阳某酒业有限公司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6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直属(网监)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安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通过抖音短视频对该公司有奖销售情况进行宣传,涉嫌存在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后立案开展调查。经核查,当事人通过委托抖音博主发布活动宣传视频的方式,在该公司抽奖活动宣传页、现场厢式货车侧身宣传版面、抖音宣传视频内均发布包含“本抽奖活动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特等奖一名:价值32.98万的红旗H9新时代C+级豪华轿车一辆,一等奖一名:价值4.59万元的QQ冰淇淋电动汽车一辆,二等奖一百名:价值1600元的新日电动车100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直属(网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二、案例点评

部分经营者利用过分提高获奖金额等方式制造噱头,以博人眼球、吸引流量从而达到获取更多利润的目的,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责,加大互联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真正为平台经济繁荣发展和网络消费提振信心保驾护航。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有奖销售不仅可以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还可以通过活动来强化产品形象,提高产品和品牌知名度。随着市场竞争越激烈,部分商家利用互联网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对此消费者应当关注奖项种类、开奖方式、奖金金额、奖品数量、兑奖方式等信息,警惕在抽奖活动中不公布奖项内容、不公布中奖条件等行为,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五:利用好评“刷单炒信”——安阳某网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4日,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称安阳市某网络公司涉嫌存在对其商品的销售情况做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直属(网监)分局随后立案开展调查。经核查,当事人通过对外出租天猫店铺商品链接的方式,与6家网络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承租链接的订单均是在当事人天猫店铺里完成。自2022年以来,供货商通过委托第三方“刷手”对当事人天猫店铺中承租商品“刷单”的方式,产生了46002单虚假订单,涉案资金通过当事人账户、供货商账户、第三方“刷手”账户以及信阳某返现平台完成流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直属(网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二、案例点评

刷单是表象,失信是根本。刷单炒信是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焦点难点问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锁定主要当事人,查阅相关人员的电脑记录,抽丝剥茧最终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打击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内同类型违法人员,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当前网络交易市场鱼龙混杂,部分商家为了盈利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商品交易量及评价信息,既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同时也扰乱了清朗的市场环境。对此消费者要保持警醒,网络交易平台排名靠前的“网红店铺”,社交平台广泛传播的 “种草笔记”,很可能是一些商家推广的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修改完善商品和服务排名规则,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应提高对“刷单炒信”等行为的警惕性和识别力,规避消费陷阱。

案例六:医美机构发布网络虚假广告——许昌某医疗整形美容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一、案件简介

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App上发布的宣传用语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知名度,提高消费者认可度,通过美 团App发布“5W+高知女性都选择辰星医疗美容”的广告内容,不能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依据,发布“严选85+正规药品仪器 支持现场正品验真,120+台仪器全部自主采购拥有”的广告内容,不能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依据且与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另外,该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与某广告设计公司的广告设计合同,广告费用七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2.8万元。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知名度,提高消费者认可度,使用虚构统计资料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该美容机构客户多,医疗美容设备先进,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主观过错并被处罚。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医疗美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企业在发布广告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违法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消费者对医美广告中的数据、承诺要加以甄别,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咨询,消费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票据、证据,避免“财”貌两空。

案例七:网络商标侵权——孟州市某服饰店侵犯“UG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4月份,执法人员在网络日常巡查时发现孟州市某服饰店在短视频平台销售“UGG”女鞋。执法人员随即对孟州市某服饰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摆放有“UGG”女鞋,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商品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

该侵权商品是从广东省广州市某鞋城购进的,该店负责人无法说清进货商家的确切地址,承认其在购进该“UGG”女鞋时,批发商已明确告知其均为仿冒品。

当事人在明知所购女鞋为仿冒产品的情况下,仍购入标有“UGG”商标的女鞋并通过短视频平台和线下店铺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点评

近年来,侵权假冒行为时有发生,个别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知假售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为假冒但仍然购进并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该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出现,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外重要。打击商标侵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八:哄抬涉疫药品价格——河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营网店哄抬涉疫药品价格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3月2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河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从2023年1月初,在其拼 多 多平台的“瑞岳大药房旗舰店”开始销售“难老泉布洛芬片100片”,销价是62元/瓶,该药品同期购进价格11.32元/瓶,最高进销差率达447.7%,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925元。当事人哄抬布洛芬片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2023年4月2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7.86元;罚款2063.58元的决定。

二、案例点评

本案件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分发系统平台下发的案件线索。防疫政策调整后,药品等防疫物资供需关系短时失衡。当事人趁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涉疫药品价格,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重拳出击,查办各类平台涉疫药品价格违法案件,旗帜鲜明地释放强监管、严处罚、保民生信号,警示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依法依规才是经营正道。在防疫药品、物资上动歪心思,发的是不义之财,也是不法之财。监管部门历来出重拳、零容忍。广大消费者发现涉疫医疗药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等涉疫物资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仿冒混淆、质量不合格等各类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九:利用国徽、国家机关不当宣传——南阳市镇平县某玉器销售店在直播间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7月24日,南阳市镇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平县珑曼玉器销售店在直播间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9日,镇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转办函,函告: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古今堂紫砂壶”直播间销售紫砂壶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品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钓鱼台国宾馆赠”等签章,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该局于2023年6月10日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起在微信视频号的“古今堂紫砂壶”直播间卖货,主要销售宜兴紫砂茶壶。“古今堂紫砂壶”直播间销售的紫砂壶上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品专属”“钓鱼台国宾馆赠”字样以及国徽标志。当事人对主播在直播间的销售用语没有规范和限制,任由其随意发挥。主播为了吸人眼球,追求销量,获取更多利润,在直播过程反复推介“不是所有的壶都有这个签章,也不是所有壶都有这个落款”“我们还有20多个直播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点评

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利用国徽做商业广告,势必造成对国家形象、尊严的亵渎和损害;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利用外交部之名做商业宣传不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绝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绝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开展商业广告宣传。该起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发布导向性广告的行为,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规范了网络广告市场秩序。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绝对不能触碰法律和社会的底线。

案例十:非法销售军服仿制品——濮阳市濮阳县某模型有限公司在淘 宝网店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8月1日,濮阳县五星乡市场监管所接濮阳县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称濮阳县巡洋航舰模型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八一纯钢怀旧防爆盔。8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扣押了待售的同批次头盔8个。8月7日,对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9个,购进价格是50元/个,销售价格98元/个,已销售1个,违法所得48元。8月17日,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濮阳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关于网售军用钢盔鉴定的意见》鉴定结论,当事人销售的9个涉案头盔均为军服仿制品。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8月31日,濮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头盔8个;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万元的决定。

二、案例点评

军服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线上线下同步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军服管理条例》及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网络销售非法军服仿制品的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军队的形象。

三、监管与服务提示

非法买卖军服,违法;销售军服仿制品,违法;使用“军”字用语招徕顾客,同样违法。此案告诫平台商家,要牢记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徕顾客。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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