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陇南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陇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标价之外加价收取电费及转供电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3年9月18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标价之外加价收取电费及转供电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作出罚款92486.4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陇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经调查,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小区住户收取电费时,存在标价之外加价、二次转供电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调整价格、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罚款92486.47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用电量也是越来越大。个别物业公司随意调整价格,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物业服务公司违法行为,维护了小区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其他物业服务公司要依法依规守法经营。
二、礼县某面粉加工厂生产销售赭曲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4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礼县某面粉加工厂生产销售赭曲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兰州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礼县某面粉加工厂生产经营的批号为2023-04-03的“雪花粉”牌面粉(规格型号24kg/袋)经抽样检验,赭曲霉素A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面粉加工厂生产该批次“雪花粉”牌面粉21袋(全部召回并销毁),货值共计1680元。礼县某面粉加工厂生产销售赭曲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用实际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西和县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5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和县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铝残留超标散装宽粉条1443.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和县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宽粉条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和县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铝残留超标散装宽粉条1443.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物的色、香、味等。但如果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积极有效防范食品添加剂危害。
四、陇南某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案
2023年8月10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某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收购、经营毒性中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毒性中药“生附子”18.5Kg、“生南星”14.5Kg,没收违法所得2096元,罚款4936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数据,我市辖区武都区某专营店涉嫌在抖音电商平台无证销售毒性中药。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陇南某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在仅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生附子和生南星在抖音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当事人擅自收购并在网络平台销售生附子和生南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毒性中药生附子18.5Kg、生南星14.5Kg,没收违法所得2096元,罚款49365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如果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严重的会致人死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业务。本案的查处,维护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五、武都区某皮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22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都区某皮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动扣皮带34条,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武都某皮具店销售的标示“稻草人”自动扣皮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武都某皮具店销售的标示“稻草人”自动扣皮带,是当事人疫情期间从网络上购进。经权利人广州市黑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辨认,武都某皮具店销售的标示“稻草人”自动扣皮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动扣皮带34条,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不仅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同时也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陇南某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7月27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某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1元、罚款378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陇南某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醇基液体燃料,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经查,陇南某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2.01吨,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完。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1元、罚款3783.50元的行政处罚。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通常以液体或者固体形式存在。作为新能源虽然具有清洁、环保等优点,但如果是不合格产品,就会存在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辖区新能源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