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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11-02 16:1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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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继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济阳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28日,根据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严重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阳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20日和2023年6月20日,对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瓶号为“100114428”“0020653”的2只气瓶进行了充装,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要求,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震慑并警醒气瓶充装等单位,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充装,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二、山东某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3日,根据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严重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9个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了充装,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要求,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大且流动性强,部分充装单位仍抱有侥幸心理,恶意规避充装追溯系统,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燃气安全管理带来隐患。本案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三、济南某气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3年6月14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份开始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充装活动,且1台压力容器和4个正常使用的液氧气瓶未经登记、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4个、罚没款1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压力容器和气瓶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均需登记和定期检验。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气瓶从事充装活动,极易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危及使用者和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到有资质的充装单位购买和使用气瓶。

四、济南高新开发区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案

2023年4月25日,根据相关部门函告的内容,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济南高新开发区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充装的59个气瓶无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此案的查办,规范了气瓶充装行为,落实了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了气瓶充装安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充装问题造成的事故发生,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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