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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麝香镇痛膏劣药案

2023-10-30 15:53: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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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麝香镇痛膏劣药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16号

 

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麝香镇痛膏劣药案

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

91350100687516010J

 

薛瑞珍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麝香镇痛膏(标示生产企业:湖南金寿制药有限公司,包装:2片/袋X4袋/盒,规格7cmX10cm,批号:20221003)经检验,黏附力测定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麝香镇痛膏共采购240盒,实际销售108盒,退回供应商132盒,销售金额为633.02元,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上述两批次中药饮片过程,尚无违反GSP的相关情形,其情形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麝香镇痛膏违法所得633.02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书(振旅).docx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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