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东】佛山市傲凡贸易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2023-10-27 12:41: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傲凡贸易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傲凡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FDG90K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江综执市监罚罚字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一、经查实,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曾销售过一盒“BECHI BECHIFEMALE PERIOD”食品给举报人。经调查,上述批次食品没有简体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上述批次食品是当事人在2023年6月29日向抖音平台的“BENCHI海外旗舰店”进货的,共进货3盒,进货价是258元/盒,售价是368元/盒,当事人一共卖出1盒,剩下2盒卖不出去后自用。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104元,因售出一盒,因此违法所得为368元。当事人销售没有简体中文标签的“BECHI BECHIFEMALE PERIOD”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 二、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5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68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6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5
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第13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南 ...

  • 一根绳  一条心  一股劲  一定 ...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管局开展“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创新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