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禅城区燃计火锅店,该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禅城区燃计火锅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4MACDFE6416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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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禅)张综执市监(罚)罚字12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的线下店铺招牌装潢使用“燃計”字眼,且未能提供“燃計”的商标授权书及专营店授权书。经商标权利人上海燃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认定当事人未取得“燃計”文字注册商标使用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注册了“佛山市禅城区燃计火锅店”的营业执照,经过装修完善,2023年4月30日开业后开始使用“燃計”字眼的店铺招牌装潢,2023年7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店查处的当天当事人将“燃計”招牌撤下,并于2022年8月7日整改完毕,将店铺招牌“燃計”改为“燃”。当事人供述,日营业额平均400元/天,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6日共开店营业30天。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5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 |